156万!某药企因垄断行为被罚-医药慧(原医药观察家网)——谈医论药,存慧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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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万!某药企因垄断行为被罚

发布时间:2024-03-25 09:23:29  阅读量:402

作者:医药慧  来源:医药慧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原料药的垄断行为,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156万余元。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原料药的垄断行为,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156万余元。

2021年11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11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15个典型案例中有3起涉及医药行业,其中1起为江西祥宇医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碘化油注射液作为医疗诊断中常用的造影剂,在肝癌介入手术治疗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国家基本药物,属于医保甲类药品。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了碘化油注射液的稳定供应,维护了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2月4日,上海市市监局发布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主要从事药品销售业务,碘化油原料药系当事人经营产品之一。2016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当事人滥用中国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原料药的垄断行为。

经统计,2016年6—12月、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3月,当事人在中国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00%、85.8%、91.7%、100%、100%。

经查,2016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当事人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碘化油原料药。2016年6月,当事人开始向烟台鲁银销售碘化油原料药,销售价格为4681元/公斤(含税价,下同),2016年平均销售价格为4593元/公斤;2017年8月,当事人提高碘化油原料药销售价格,年平均价格提升至12563元/公斤,价格最高达14500元/公斤;2018年—2020年3月,当事人销售价格基本稳定,为13500~14500元/公斤。

以2020年3月当事人采购及销售价格进行核算,较2016年6月当事人首次采购价格上涨55.2%,首次销售价格提价188.4%,提价幅度是成本涨幅的 3.4 倍。

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制剂生产企业合法利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涉案行为发生于2016年6月至2020年3月,且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对此不存在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情况,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前的《反垄断法》进行定性、处罚。

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当事人2019年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1,563,625.54元(壹佰伍拾陆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伍角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