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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确定第九批国采执行时间

发布时间:2024-03-07 10:20:42  阅读量:599

作者:医药健康资讯  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核心提示: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第九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第九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一、落地执行时间

2024年3月20日起,全省参加第九批国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第九批国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2024年3月15日前,主供企业、残缺规格供应企业、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附件1、2、3)分别将中选药品(含残缺规格中选药品,下同)、备供药品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第二备供企业按第二备供价格(附件4)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主供企业、残缺规格供应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首年采购周期为:2024年3月15日-2025年3月31日。

国采中选非山东省主供及备供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挂网。未中选产品挂网价格联动上海市梯度降价结果。

二、主要配套措施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作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我省将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增补其它供应企业。

(二)密切监测采购供应

。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招采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管理系统的作用,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可替代药品采购数量明显超过上一年度同期采购数量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问题突出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促进合理用药。集采中选药品均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要切实强化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要强化招采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管理系统应用,加强院内非中选和可替代药品使用监管,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四)完善考核方式。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将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如本次集采的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干混悬剂、吡拉西坦注射剂型、雷贝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品种可适用于此种情况。

(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备供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第二备供药品以第二备供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非中选乙类药品,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六)落实激励约束政策。各市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规定,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可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调整,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第九批国采中选药品、备供药品、第二备供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七)做好与省集采中选结果衔接。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第九批国采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不再标识省集采中选身份。同企业的省集采中选价格和第九批国采中选价格不一致的,按第九批国采中选价格执行,省集采中选但第九批国采未中选的,企业按规则自愿联动调整挂网价格,省集采第二评审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落实挂网撤网政策。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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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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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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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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