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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申报取消集采资格!河南发布十三省联盟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8 10:57:47  阅读量:456

作者:医药慧  来源:医药慧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十三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公告(五)》,明确新过评药品信息维护、信息变更维护等相关事宜,要求3月17日前完成。

近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十三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公告(五)》,明确新过评药品信息维护、信息变更维护等相关事宜,要求3月17日前完成。

《公告》指出,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并按规定维护申报的,可按规则参与本次集采报价;未按时申报及3月17日后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取消本次集采参与资格(河南、山西、内蒙古、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文如下:

十三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公告(五)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十三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工作安排,现就新过评药品信息维护、信息变更维护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信息维护范围

(一)新过评药品信息申报

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于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3月17日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含新注册视同过评的药品),可参与本次新过评信息申报,其他要求同2023年9月20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的《十四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公告(二)》。

(二)信息变更维护申报

原申报企业通过审核后,且于3月17日前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生变更的,需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盖章件,邮件名称为“十四省联盟集采+企业名称+申投诉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并按规定维护申报的,可按规则参与本次集采报价;未按时申报及3月17日后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取消本次集采参与资格。

(三)约定采购量

完成信息申报的药品新过评企业和按要求完成信息变更维护的企业,可以按规则参与本次集采报价,不再组织医药机构报量。此类企业无分配采购量,可按规则参与待分配采购量分配。

二、材料提交

(一)新过评企业信息申报。各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医药采购系统”进入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登录,点击“药品招标--带量招标采购--十三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模块,进行报名材料递交操作。

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企业资质材料

① 《企业营业执照》;

②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药品总代理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

③ 进口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仅进口药品总代理提供);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点击原文查看);

⑤ 《药品申报企业承诺函》(点击原文查看);

⑥ 《企业关系申报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点击原文查看);

⑦ 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2)产品资质材料

① 药品批准文号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批件证件名称为《药品注册批件》或者《药品再注册批件》,若有《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批件》,请同时上传,以确保产品资质与实际情况相符;港、澳、台地区应提交《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应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

② 《供应品种清单》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点击原文查看);

③ 《企业申报产品摸底调查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点击原文查看);

④ 药品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信息变更维护申报。各相关生产企业将相关材料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hnsybjjgzczmz@126.com。

三、时间安排

(一)新过评企业申报时间安排

未注册企业申请账号时间:3月17日前。

办理CA数字证书时间:3月17日前。

企业提交报名材料时间:3月17日前。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及未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的,不得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

(二)信息变更维护申报时间:3月17日前。

QQ工作群号:893434810

十三省(区、兵团)联盟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