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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品种成为2024年重点追溯对象

发布时间:2024-03-29 09:14:09  阅读量:56

作者:医药慧  来源:医药慧

核心提示:近日,新疆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新药监药〔2024〕38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2024年药品经营使用环节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2024年追溯的重点品种。

近日,新疆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新药监药〔2024〕38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2024年药品经营使用环节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2024年追溯的重点品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不区分是否集采供货渠道)、血液制品及生物制品(试剂除外)、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物滥用监测的重点品种(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曲马多片、氨酚曲马多片、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依托咪酯注射液)。

《通知》提出,在2022年四大类重点品种药品追溯成效的基础上,到2024年底继续巩固3个工作目标:

1.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重点品种扫码核注核销率达到100%、零售企业重点品种上游企业出库验证率不低于 90%;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点品种扫码核注核销率达到60%;

3.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物滥用监测的重点品种的经营和使用单位扫码核注核销率达到100%,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开展重点品种药品使用环节信息化追溯工作。

此外,《通知》也对经营企业追溯管理提出6个要求:

1.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相关企业要确保上游入库药品具有追溯信息,对出入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

2.按照国家标准选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者委托的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配置和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鼓励通过软件融合、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在药品入库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根据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出现货物和追溯码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要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上架。

4.在药品销售出库时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将药品追溯信息提供给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对下游企业和医疗机构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进行药品召回。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终端销售环节,药品确认售出后,更新售出药品状态。

5.各经营企业要按照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

6.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参照药品经营企业相关要求建立实施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